[2018-11-21]
乐财字[2016]53号
乐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德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大厦313室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室内靶场设备及配套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开标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评分项设置不合规定。在商务评分项中,对供应商注册资本、企业规模进行打分,不符合财库[2011]181文件第三条规定;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江西省内类似业绩4个、省外2个,不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赣财购[2011]2号)第十条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户名:乐平市财政局;账号:140203000004278001;开户行:国家金库乐平市支库)上缴国库。同时将整改意见报乐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今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7日
乐平市财政局人秘股 2016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