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乐财字[2016]56号
乐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德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大厦313室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教育园区项目部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开标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评分项设置不合规定,对采购项目基本技术参数响应程度进行打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自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准在乐平市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工作。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户名:乐平市财政局;账号:140203000004278001;开户行:国家金库乐平市支库)上缴国库。同时将整改意见报乐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今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7日
乐平市财政局人秘股 2016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