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4]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6〕5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2017-2018年度晶硅光伏组件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17-2018年度晶硅光伏组件协议供货项目中标结果,现将此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品目
本期协议供货品目包括:晶硅光伏组件,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
二、中标入围的企业及品牌
依据中标结果,此次协议供货中标企业及品牌名单如下:
序号 |
生产厂商名称 |
品牌 |
1 |
江西泰明光伏有限公司 |
泰明光伏 |
2 |
江西鑫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
鑫鸿光 |
3 |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 |
赛维LDK |
4 |
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瑞晶 |
5 |
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
晶科 |
6 |
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日普昇 |
三、年度协议供货采购金额上限
各采购单位年度协议供货采购金额最高限额,见下表:
品目 |
金额上限 |
晶硅光伏组件 |
2000000元 |
采购金额超过当年度规定最高限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四、协议供货有效期
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要求,向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五、其他
1、采购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采购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2、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均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确定的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3、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4、请各相关采购单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晶硅光伏组件”栏目上查询中标产品及授权经销商联系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