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21-2022年度公务用车协议
供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21-2022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项目中标结果,现将该项目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品目
本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品目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新能源轿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轻型货车(指皮卡、轻型载货汽车、厢式运输车)、越野车(含SUV)、新能源轻型货车、新能源越野车(含SUV),以上车型及价格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标准要求。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备车辆,需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由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牌。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协议供货外的品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二、年度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上限
各采购单位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0台以下(含50台)的实行协议供货;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超过50台的,采购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当根据供货协议的约定和协议供货商承诺书的承诺,向全省各级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四、中标供应商、品牌及协议供货商
本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协议供货商是指根据本次协议供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推荐并为采购单位提供公务用车货源和售后服务的代理商。各地如需要增补协议供货商的,由中标供应商提交制造商授权确定。
五、协议价格和实际采购价格
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价=厂家指导价×(1-中标优惠率),并以此作为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与协议供货商在限价范围内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上述价格应包括销售价格及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等费用。
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执行程序
省级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协议采购流程履行采购程序。
七、其他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及竞价结果的日常监督审查。如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反映。如查证属实,应记录该供货商的不良行为、暂停或取消其本期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曝光,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期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资格。
(二)采购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采购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三)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均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确定的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四)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五)采购单位可登陆“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公务用车”查询中标产品及授权经销商联系表等相关信息。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0791-87287867;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处联系电话:0791-88915602。
附件: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21-2022
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名单一览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此处盖章)
2020年12月31日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