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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21〕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从2021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市、县(区)三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三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监督评价工作安排,加强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的指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在监督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各地此前已制定相关评价标准的,应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指标体系》统一开展。
二、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设区市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分网”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不少于21家2020年代理过本地区范围内5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全省抽取数量由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但抽取比例不得低于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得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设区市财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检查名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检查数量按不重复原则统筹分解,具体抽查单位及数量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布。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附件1)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文件等。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指标体系》(附件2)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标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2021年10月结束。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设区市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向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发送通知;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监督评价工作组集中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标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考察,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处理处罚信息。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22日)。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万千
联系电话:0791-87287867
电子邮箱:360350393@qq.com
附件:1.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件监督检查工作依
据文件清单
2.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1年5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