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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安能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8号1幢3-01室
联系人:王炎斌 联系电话:1877964****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中国共产党吉安市青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智能化系统及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AANZX202002)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招标文件中未包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评分办法——商务分——企业综合实力: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加3分,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加3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评定条件涉及企业净资产、合同业绩等规模条件,为歧视性条款;
3、无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详细打分表。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