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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安财字〔2021〕71号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代表: 毛祖东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73号汇金广场五楼
联系人及电话:黄小兰 1390796****
一、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工作安排,省检查组对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安福县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49号)、安福县教育体育局2020年教育扶贫专项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90号)、安福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65号第二次)、安福县水利局电磁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14号)、安福县残联康复器具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55号)等5个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处罚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1、安福县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49号)
①未见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②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 8月13日,合同公告时间为11月16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安福县教育体育局2020年教育扶贫专项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90号)
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合同公告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安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65号第二次)
①未见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②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合同公告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4、安福县水利局电磁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14号)
①未见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②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合同公告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5、安福县残联康复器具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55号)
①未见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②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1月5日,合同公告时间为2020年3月15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请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凭安福县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县级财政。
二、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