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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青原区财政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瑞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2单元21楼
联系人:李燕强 联系电话:1390796****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2020年青原区洁具灯具热水器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ASRXZC19033D3)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采购文件编制:该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投标人具有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条件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款。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