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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安财字〔2021〕70号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代表: 童志斌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城中花苑5栋
联系人及电话:左鸿华 1877063****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工作安排,省检查组对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安福县水利局安福县泸水河钢坝自动化升级改造方案采购项目(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1号)、安福县农业农村局安福县5G+村庄长效管护标准化平台采购项目(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2号)和安福县农业局消毒剂及消毒仪器采购项目(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5号)等3个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处罚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1、安福县水利局安福县泸水河钢坝自动化升级改造方案采购项目(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1号)
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安福县农业农村局安福县5G+村庄长效管护标准化平台采购项目(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2号)
①评分办法中两个证书的评定条件都涉及到公司经营年限和注册资本等,为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②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3、安福县农业农村局消毒剂及消毒仪器采购项目(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5号)
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请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凭安福县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县级财政。
二、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