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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青原区财政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1单元2302室
联系人:鞠晴 联系电话:1897068****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吉安市青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八一八智慧社区项目(赣驭达政采字【2020】002)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
2、未见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料。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