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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安财字〔2021〕72号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志球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
联系人及电话:李志球 1357689****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工作安排,省检查组对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安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JAANZX202013)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请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将整改报告报县财政局采购办。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