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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吉安市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屹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财购〔2021〕26号
当事人:江西屹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404室
联系人:林冬苟
联系电话:1357689****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检查组对你公司2020年在市本级代理的吉安市水利局23米河湖巡查艇采购项目第二次(江西屹卓政采字2020-2号-2)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评分标准“技术分”——“技术指标和配置”,商务评分——售后服务,以优、良、一般设定评分项,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8条第7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在同一天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4.无履约验收报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74条、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5.无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八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采购办办理罚款缴库手续,逾期或拒缴将被依法从重处罚。并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整改资料和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局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