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检查
[2021-10-18]
吉安市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吉财购〔2021〕26号
当事人: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1单元1601
联系人:刘嘉灵
联系电话:1567968****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检查组对你公司2020年在市本级代理的吉安市环境监控中心电梯采购项目(赣JMJZC2020007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1.无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库〔2014〕214号第2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成交结果公告与成交通知书未在同一天发出:成交结果公告日期8月20日,成交通知书于8月26日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库〔2014〕214号第29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3.无履约验收报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请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
吉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