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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粮油购销总公司
注册地址:永丰县城
法人代表:邓频 电话:
联系人: 龚伟 电话:1350796****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在“永丰县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第四次(永信政采2020X002号)”中存在违法行为。
签订采购合同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根据条例第67条,责令你司三天之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