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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原区和气路龙湖大厦
法人代表:鞠晴 电话:1897068****
联系人: 鞠晴 电话:1897068****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在参加2020年永丰县财政局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赣驭达政采字2020-001)中存在违法行为。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网上公告,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2、未见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你司三天之内改正、给予警告。
2、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责令你司三天之内改正。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