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检查
[2021-10-19]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永丰县县城
法人代表:张勇平 电话:
联系人: 杨志明 电话: 1597969****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在参加2020年永丰县中心工业园及循环经济产业园道路行道树绿化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法正政采字[2020]0005号)中存在违法行为。
采购合同未公告,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67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