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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瑞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2单元21楼
法人代表:刘勇忠 电话:1360796****
联系人: 李燕强 电话:1390796****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在参加2020年永丰县国家测量标志点迁建项目(项目编号:JASRXZC20003)中存在违法行为。
1、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项目服务内容为迁建国家C级GPS、水准共用点1座;迁建国家三等水准点3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大地控制测量乙级资质的投标人就可以承接。该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工程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甲级测绘资质”。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款;评审标准“综合实力2.服务商具有大地测量甲级资质的得4分”,存在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条例第20条第二款、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
2、信息公告情况:
采购合同5月8日签订,省网公告6月12日公告。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67条。
3、档案管理情况:
无音像资料,违反采购法第76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你司三天之内改正,给予警告。
3、违反采购法第76条。责令你司三天之内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凭永丰县财政局开具缴款码缴款:收款户名: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 备注:永财购罚决 号缴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