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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交通运输局
注册地址:永丰县城
法人代表:邱勇 电话:
联系人:李梅英 电话:1347908****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在参加2020年永丰县交通运输局永丰县镇村公交候车亭项目(项目编号:赣大井冈政采(2019)043号第三次)中存在违法行为。
1.资格条件限定投标人组织形式,将经营范围列入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在同一天发布。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
3、采购合同未在省网公告。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4、未见保证金退还记录。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
2、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
3、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给予警告。
4、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