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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城市管理局
注册地址:永丰县城
法人代表:叶时钦 电话:
联系人: 薛彪友 电话:1357661****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在参加2020年永丰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XRCG-2020-YF01)中存在违法行为。
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