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检查
[2021-10-19]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注册地址:永丰县城
法人代表: 钟小军 电话:
联系人:李永红 电话:2511727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在2020年“永丰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设施采购(永信政采22020X006号)”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售后服务设置“江西省范围内..得2分,江西省范围外…得1分”,对供应商有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
2.签订采购合同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公告。违反条例第50条。
3.无退还保证金资料。违反条例第33条。
4.无影音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第5、11款。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根据条例第67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给予警告。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第5、11款,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