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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永丰县城
法人代表:彭丽道 电话:
联系人: 李朝杰 电话:1320796****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在“永丰县实验学校看台扩声系统采购(永信政采22020X007号)”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
1.无退还保证金资料。违反条例第33条。
2.无影音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
3、签订采购合同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给予警告。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根据条例第67条,责令你单位三天之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