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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吉县财购〔2021〕6号
吉安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监督检查组对你单位高新区凤凰园区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项目(中天吉县政采【2020】010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1.评审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也未见采购人是否放弃参加评审权利的有关资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级指定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3.未将采购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6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11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