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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吉县财购〔2021〕9号
吉安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安县立中学: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监督检查组对你单位吉安县立中学新高考改革信息化攻坚采购项目(JXHD2020-1)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没有量化:
(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技术方案:…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8条第七款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磋商小组组成不合理,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未见磋商过程记录、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评标报告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开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令)第18条。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令):“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4.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5.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级指定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