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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吉县财购〔2021〕7号
吉安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安县官田乡卫生院: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监督检查组对你单位吉安县官田乡卫生院直接数字化医用摄影系统项目(赣大井冈政采(2020)005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1.询价小组组成不合理,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2.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在同一天发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4.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级指定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5.未见保证金退还记录。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