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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吉县财购〔2021〕5号
吉安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青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恒大帝景五期25栋1303
联系电话:1990796****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监督检查组对你公司2020年在吉安县代理的吉安县丰穗佳苑(幸福家苑二期)电梯采购项目(JXZG-2006-02)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1.未将采购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6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11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综合上述问题,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采购办办理罚款缴库手续,累计罚款金额0.2万元。(收款单位:吉安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国库,开户行:县工行 账号:196207258852 并注明“代理机构处罚款”),逾期或拒缴将被依法从重处罚。并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整改资料和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局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