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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定财购〔2021〕37号)
一、项目编号: GZSY2021-DN-J002
二、项目名称:定南县各学校桶装饮用矿泉水供应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定南县京九大道81-3号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定南县各学校桶装饮用矿泉水供应采购项目(编号:GZSY2021-DN-J002)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将已废止的《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作为矿泉水须达到的检测标准,而2019年6月1日已实施《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18)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应至定南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六、其他补充事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