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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1]81号
二、项目名称:井冈山市污水处理厂、草头洲、尹亚生活垃圾填埋场聘请第三方自行监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井冈山市中锦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8号G4栋13号
当事人2:井冈山市市政园林环卫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
当事人3:江西维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西侧,凤凰路南侧恒科产业园一期8#标准厂房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分别收到该项目代理机构和成交供应商的情况反映,具体如下:
1、代理机构反映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成交供应商反映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谈判过程中对采购需求作出实质性变动,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监测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进行监测服务,未在开标前及采购信息公示期间予以公告,仍应按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代理机构和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本机关依法启动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经查阅该项目的谈判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结果如下:
1、代理机构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也未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投标人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均在第二轮投标报价单上签署了“同意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监测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进行监测服务”,都未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依据以上事实,该项目谈判过程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