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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宜黄县交通运输局、宜黄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你单位“宜黄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设备设施(9个)”采购项目未及时签订、公告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只规定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余款5%在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等问题。现就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宜黄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设备设施(9个)”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不能提交现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六章 采购需求第二部分商务条款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中标人每完成一个路段安装并经专家验收合格后,付至该路段金额的 95%,余款 5%在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和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项目于2021年12月2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22年1月29日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未及时公告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未及时办理备案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单位高度重视,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整改落实情况于2022年9月5日前书面报送我局,同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本单位直接负责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宜黄县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