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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一、项目编号: 中心-YC2021-084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大气细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36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在省财政厅抽查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经调查、复核,发现你单位“宜春市大气细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项目”(编号:中心-YC2021-084)存在以下问题:
招标文件商务评分1:所投在线离子色谱仪制造商具有国家级工程实验室计3分。该实验室是国家发改委组织组建,全国有167家,其中涉及生物、城市轨道交通等多行业,这些行业与本项目行业均不匹配,该项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直接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该类实验室申报条件之一为: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变相设置了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能作为评分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宜春市生态环境局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