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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一、项目编号: 一诺—YC2021—012等8个项目
二、项目名称: 新校区2#楼实训室专用设施设备及配套安装等8个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996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在省财政厅抽查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经调查、复核,发现你院“新校区2#楼实训室专用设施设备及配套安装”等8个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等问题,具体如下:
1.新校区2#楼实训室专用设施设备及配套安装项目(编号:一诺—YC2021—012)
(1)招标文件企业实力评分项表述:1.投标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得3分。该资质为国家规定的准入资质,属于资格条件,不能作为评分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资质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招标文件企业实力评分项2:投标人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得2分,该项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评分项的第2款: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标注“▲”指标响应情况进行比较:全部满足得30分;有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扣2分,15项不满足为0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4)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评分项的第2款:方案内各阶段服务计划详尽,维护保养期服务内容科学、合理得2分;方案内服务计划、维护保养期限服务内容有欠缺,但仍可以采用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2.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大会堂灯光音响系统采购项目(编号:建通—YC2021—002)
(1)招标文件技术能力评分点1:投标人技术能力评分项的佐证材料表述: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该项设置排斥了新成立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第(四)要求。
(2)招标文件技术能力评分点3:投标人具有舞台音响及舞台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资质得分。该资质颁发机构为中国舞台美术学会,该项设置指定了机构,排斥了未在该机构申领证书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3#楼实验室台柜、洁净等系统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第一包)(编号:中诚—YC2021—046—1)
(1)招标文件恒温恒湿空调机组第5条评分项:依据 EN1886—2007标准检测。该依据为为欧洲标准,排斥了未出口至该国家的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2)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投标人同时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具备计6分。该项中所列资质为多个行业资质(建筑行业、医疗行业),且均为相应行业准入资质,属于资格条件,不能作为评分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未取得上述资质的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售后服务和培训方案:方案完善可行,对各种实际情况具有充分合理的考虑分析,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和响应措施阐述详尽,具有很强的应变措施和经验,得5分。方案合理可行,对各种实际情况有较强的考虑分析,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和响应措施比较合理,并有较强的应变措施,得3分,方案基本可行,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和响应措施基本合理,对实际情况考虑一般,得1分,其它不得分。该项目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4.新校区平安校园设备采购施工一体化项目(编号:一诺——YC2021—025)
招标文件宿管信息发布屏评分项要求提供具有ANS,CAL,CMA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该项中的CAL标识已经取消,CANS标识无法律效力,要求同时具有三个标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5.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第二次)(编号:中心—YC2021—036)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点表述:其它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人提出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的得10分,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该项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6.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物业服务项目(编号:中心—YC2021—055)
招标文件培训计划评分项:各岗位培训计划完整、详细、合理可行得3分。该项评分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宜春职业技术学院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