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检查
[2022-10-17]
一、项目编号: 中心-YC2021-018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宜春市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与‘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府北路宜阳大厦中座11F
四、基本情况
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在省财政厅抽查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经调查、复核,发现你单位“宜春市自然资源局宜春市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与‘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编号:中心-YC2021-018)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项目团队评分项1:评审依据中要求投标单位为项目负责人缴纳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等于要求企业至少应成立有6个月,变相设置企业的成立年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第(四)要求。
2.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和数据资源建设评分项中有如下表述:内容阐述详细完整合理其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2分;内容阐述较为合理得1分。该项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3.合同公示时间超期(合同签订:2021年5月6日,公示时间:2021年5月11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宜春市自然资源局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