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检查
[2022-10-27]
当事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2〕281号)、《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景发改重点字〔2022〕119号)等要求,经随机抽取的方式,省财政厅检查了你单位代理的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能源托管项目(第二次),由我局依规处理,现就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存在的问题
1、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能源托管项目(第二次)存在以下问题:
(1)“采用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资信与预约能力评分中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3)“项目实施方案采用区间分值打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对该行为适用首违轻微违法免罚,责令你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在收到本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景德镇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