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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宜财购发〔2022〕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袁州区袁河路1166号
本机关在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综合管护项目”(编号:中宜-YC2021-014)
1.评分标准-技术分-服务整体方案:方案优的得10-15分、方案良的得6-10分、方案一般的得1-5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2.评分标准-技术分评审中将“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反贿赂体系认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售后七星服务体系认证、商业信誉评价体系认证、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等多项与本项目合同履行并无关系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3.评审得分畸高畸低,三家供应商得分分别为93.4分、29.85分、29.61分,未见评审专家解释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材料。
二、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站广告宣传项目”(编号:中宜-YC2021-016)
1.评分标准-技术部分-评审依据: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内容(广告投放形式及数量、人流量、具体位置、数量、具体规格、服务期限等)进行综合对比打分,依次按优劣程度为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未提供不得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2.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投标保证金退还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购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处,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核对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点“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江西中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0月20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至你公司,你公司表示接受,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