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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宜财购发〔2022〕7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1098号A4栋4层3-406室
本机关在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智慧交管大数据融合升级改造项目”(编号:海康-YC2021-001)
1.采购文件中将“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彩色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2.采购文件商务部分—业绩:投标人自 2017 年以来承建过智能交通类或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建过 3 个(含)项目得1.5 分;每多承建 1 个项目加0.5分,低于3 个不得分,本条最多得3 分。限定业绩个数,即限定企业利润、排斥新成立企业,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四)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二、宜春市公安局“市直重点单位视频联网项目”(编号:海康-YC2020-047-1)
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项目实施: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包含项目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工期工序安排、安装调试方案、技术保障措施方案等方面,能很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评标委员会根据但不限于以上细则综合评审,优 15-9 分、良 8-4 分、一般 3-1 分之间打分;其他不得分。未量化评审因素并设置区间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三、宜春市公安局“新应急物资储备库及智能装备管理建设项目” (编号:海康-YC2021-003)
1.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实施方案:由评委根据方案进行等级评审,优 6-8分、良 2-5.9分、一般0-1.9分之间打分;其他不得分。未量化评审因素并设置区间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2.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响应人获得 AAA 级信用等级的,得 2 分;获得 AA 级信用等级的,得 1分;响应人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得 1 分。将信用评级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评审因素,该信用评级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为企业自愿申请,且对企业规模、成立时间等有明确要求,排斥新成立企业和未申请企业,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四)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四、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宜春市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编制项目” (编号:海康-YC2021-002)
1.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实施方案:编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明确的得8分,较为清晰、明确的得4分,编制思路和技术路线不清晰或未明确得1分,其它不得分。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企业资质:⑴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该认证均为评估生产企业管理、环境控制能力,与编制项目方案并无直接关系,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⑵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评审因素,该认证需要企业成立时间、规模及资金条件,排斥新成立企业且与本项目无关,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四)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购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决定责令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0月20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至你公司,你公司表示接受,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