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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宜财购发〔2022〕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甲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靖安县东方东路20号
本机关在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樟树市教育体育局“樟树市第四幼儿园设计项目第二次”(编号:JXJY2021-002)
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细分项分为基本符合、良好、好三个等级,各对应不同的分值,评标专家只能打各等级对应的分值”,技术标(80分)多处采取此方法评审,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靖安县城市管理局“靖安县部分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编号:YCJAZFCG2021018)
1.评分标准-技术部分-项目整体实施方案,以“①内容不全面②描述不清晰③逻辑冲突④可实际执行性不强的”作为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2.评分标准-技术部分-车辆设备,评审依据:提供自有车辆的有效行驶证、购置发票扫描件及车辆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排斥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车辆的企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3.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安全生产评价: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日前,连续三年或以上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表彰荣誉证书的得3分,二年的得2分,一年的得1分;此项最高得3分。将特定奖项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购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决定责令江西甲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0月20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至你公司,你公司表示接受,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