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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原区思源实验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4581648584L
法定代表人:刘孔琰
地址:青原区和气路365号。
一、违法事实
2022年5月,我局对青原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开展2022年2月青原区思源实验学校安防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第三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21-34-2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所投硬盘录像机产品制造商入选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国家众创空间示范名单”不合理,该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3日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底稿、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吉青财罚告〔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
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1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