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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一、项目编号: JXYW2022-C0002
二、项目名称: 南昌市新建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企业开办印章刻制服务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南昌市新建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麦南路6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南昌市新建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企业开办印章刻制服务外包项目的举报,立即启动监察监察程序。举报人称:1.如企业开办人员需刻制以上四枚印章以外的印章,收费单价不得高于以上四枚印章单枚最高单价,违反价格法、违反不正当竞争法。2.本次采购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错的,应该是政府采购方式。3.公章、发票章要求有印章防伪纹。但是财务章、法人章没有要求防伪纹。根据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规定,财务章、法人章 也必须要有防伪纹。4.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出现最优、一般、最差 等评审词语。未量化、细化评审因素和依据。全凭专家主观意愿,随意打分。5.供应商承诺在收到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印章送达指定窗口,2小时3分,1小时5分,0.5小时10分。并且刊刻设备不得入驻大厅。竞争性磋商是面向全社会的,所有符合资格性条件和符合性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但是该加分项以及商务技术条款,明显偏袒新建区家门口的刻章店。6.供应商2018年至今承接类似业务3000枚得5分,每增加3000枚加1分。最高10分。刻章行业从2019年放管服才放开申请,明显偏袒成立时间久的刻章企业。
被举报人答复称:1.采购人设置最高限价,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经过市场调研,绝大部分企业办理印章业务时都是4枚印章,因此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是以套餐形式(即4枚印章同时办理)作为最高限价的基准,但在实际业务办理中,有少数企业会办理更多印章,为防止供应商故意低标响应价格,获取成交资格之后,针对这类企业额外高额收取费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采购文件作出如上描述。2.采购文件确实存在瑕疵,在用词用语方面有误,应当将文中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修改为“政府采购服务”,但是采购文件的其他描述,包括采购需求描述,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的设置,采购流程等均是符合政府采购法规中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的所有法规要求,该用词错误,不影响潜在供应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不对潜在供应商形成歧视性条款,也不影响采购结果。3.我司并未查询到举报人所称的“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规定”,经查《南昌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也未要求财务章、法人章必须要求防伪纹。4.《南昌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财政部87令中所禁止的是“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采购文件已经对各类方案做了明确的指向和要求,例如:窗口工作方案、日常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又比如: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印章外观(整洁、光滑,无裂痕,无明显划痕)、印章的章面(章面平整,文字、图形、数字大小匀称,排列整齐,字体规范)、印章编码编排(印文清晰,边框、文字、图形无缺损和麻点,印章编码清晰规范)、章面的耐磨性、章面与章体粘接、刻制设备情况等。5.现在政府对外办公场所,均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进入办事大厅的来办人员的等候时间,实现便民服务,让群众“只跑一趟”,印章办理时间的长短是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与项目实施有密切关系,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并无倾向性。6.《政府采购法》、《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南昌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和通知中,并未对业绩的起算时间做禁止性要求,法不禁则行,采购文件将业绩起算点设定到2018年并未违反任何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针对举报事项一,“举报人认为新开办企业有自主选择印章刻制单位的权利,印章刻制单位需要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市场交易的机会,本次印章刻制服务外包项目指定了印章刻制单位,限制了印章刻制单位的公平竞争”。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为本地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的服务商限制在中标单位范围内,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关于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关于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避免形成隐形垄断的规定。
针对举报事项二,磋商文件中存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表述,但从本次采购程序、磋商文件、采购标的显示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表述问题不改变政府采购的性质,本举报事项成立但未对采购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
针对举报事项三,据查南昌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洪公规〔2021〕1号)并未提到财务章、法人章要有防伪纹。磋商文件未写明要求防伪纹,不影响供应商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标准刻制印章,本举报事项不成立。
针对举报事项四,本项目磋商文件设置的实施方案等评分因素采用了最优、一般、较差的评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且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最优、一般、较差”的判断主要依赖专家的主观判断,并无可量化的客观依据,不符合前述规定。
针对举报事项五,磋商文件中设置了“供应商承诺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将刻制的一套四枚印章及收纳盒送达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指定窗口:承诺时间为2小时的计3分,承诺时间1小时的计5分,承诺时间0.5小时内的计10分”作为评审因素,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考虑,本项评审因素对潜在供应商存在不合理的地域限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
针对举报事项六,根据江西省公安厅2020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公章刻制经营许可数量限制。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2018年起算的印章刻制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对成立于公章刻制放管服之后的企业构成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