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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投诉人:九江书韵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明明 代理人:余明明 联系方式:1521069****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东方星城73栋3单元601 被投诉人1: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方式:0791-83742629 地 址: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63 号地 被投诉人2: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宝祥 联系人:赵玮 联系方式:0791-87915286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嘉言路668号用友南昌产业园二期一号科研楼第四层 相关供应商:江西新华壹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冠浔 联系方式:189702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南大道2799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11月1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 22009 新建区中小学图书及图书馆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JXDY2022-HW-G0023。 采购人名称: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 代理机构名称: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在招标文件中,第六章 评标方法,三、评分标准,技术分值,采购渠道能力中,为更好的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能提供(210个品种以上)20家出版社(详见“附件 2 图书采购目录”)针对本项目开具的供货保障承诺书,提供 10 家的得 12 分;不满足 10 家不得分;每增加 1 家加 2 分,本项最多得 22 分。评审依据∶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开具的供货保障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先,招标文件前述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规定;其次,投诉人认为出版社就是(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是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是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之规定,应当制止与纠正。 被投诉人答复称:第一,图书是特殊商品,每种图书从出版发行到市场以来就是唯一的,图书只有明确书目、出版单位、定价等要求才能明确采购需求。《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图书的书名、出版社、版期、书号等基本图书信息应属于图书本身的技术参数,样书明确书名、出版社等不属于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的情形。 第二,图书虽然是独家出版,但不是独家销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出版社对图书拥有出版权,具备图书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拥有对各种图书销售发行权,各潜在供应商均可通过正常的市场途径获取,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为同一标准,不存在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情况。 第三,本项目设置“采购渠道能力”加分项作为评审因素,是采购人经过汇总得到的涵盖图书品种前20的出版社,是与本次采购“图书”的履约能力息息相关的,故设定该条作为评审因素,并未通过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也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该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同时,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210个品种以上)20 家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开具的供货保障承诺书,是采购人针对本次采购图书提出的质量保证要求,希望保证所供图书为正版品质,且对不同投标人的能力进行了不同的加分,属于公平竞争的要求。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查明,首先,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采购渠道能力”中将出版社出具的供货保障承诺书作为加分项也即评分因素,而非作为资格要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之规定。 其次,图书属于特殊采购标的,可以在明确图书名称、出版社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图书代理商,招标文件附件2图书采购目录明确20家图书品种在210种以上的出版社名称,并要求供应商若能同时提供这20家出版社出具的供货保障承诺书,则“采购渠道能力”一项可得满分,前述评分标准符合本采购图书项目的采购特点和采购需求,不存在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的情况。 最后,同一出版社可以同时对多家图书代理商进行授权、供货或出具供货保障承诺,各潜在供应商均可通过正常的市场途径获取,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专家评分表显示,本次采购活动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有4家供应商在该评分项中可以得满分,因此投诉人称该项评分因素存在指向个别供应商,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主张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