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3号)
[2023-01-06]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3号)
一、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44号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城市照明维护中心路灯及景观维修材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市城市照明维护中心
四、基本情况
评审标准售后服务方案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于1月13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