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2号)
[2023-01-06]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2号)
一、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33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44号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智慧林长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吉安市城市照明维护中心路灯及景观维修材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白鹭苑二期一栋二楼
四、基本情况
(一)吉安市智慧林长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33号)
1.项目团队以团队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评审标准技术部分“总体设计方案”、商务部分“投标人实力”中的“实施方案”、“对接方案”,对方案进行主观比较打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吉安市城市照明维护中心路灯和景观维修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44号)
评审标准售后服务方案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吉安市智慧林长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33号)
1.项目团队以团队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吉安市智慧林长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33号)
1.评审标准技术部分“总体设计方案”、商务部分“投标人实力”中的“实施方案”、“对接方案”,对方案进行主观比较打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 吉安市城市照明维护中心路灯和景观维修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44号)
评审标准售后服务方案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1月13日前凭缴款码(已通过短信形式发送至你公司联系人手机上),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或拒缴将被依法从重处罚。并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