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2号)
[2023-01-06]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2号)
一、项目编号:项目编号:JXSM2021—C007、项目编号:JXSM2021—C002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井冈山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研发产业园(一期第一批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三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井冈山大学学术交流中心二部三楼
四、基本情况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XSM2021—C007)和井冈山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研发产业园(一期第一批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XSM2021—C002)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一)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SM2021—C007)
1.评分标准技术部分“优\一般\差”等作为评分标准,分值设置0-1,1-2,3-4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未载明以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井冈山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研发产业园(一期第一批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XSM2021—C002)
1.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企业资质”以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资质作为加分条件,这些资质的取得都涉及企业规模条件,且与采购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监理方案”评分项以“优秀、合格”
“合理可行、基本可行”等作为评分标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未载明以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SM2021—C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井冈山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研发产业园(一期第一批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XSM2021—C002)
1.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企业资质”以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资质作为加分条件,这些资质的取得都涉及企业规模条件,且与采购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监理方案”评分项以“优秀、合格”
“合理可行、基本可行”等作为评分标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井冈山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研发产业园(一期第一批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XSM2021—C002)
1.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未载明以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1月13日前凭缴款码(已通过短信形式发送至你公司联系人手机上),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或拒缴将被依法从重处罚。并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