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2号)
[2023-01-06]
一、项目编号:JXZX-2021-ZC71、JXZX-2021-ZC110、JXZX-2021-ZC119、JXZX-2021-ZC72、JXZX-2021-ZC64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博物馆数字保护采购项目、吉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采购项目、吉安市中心人民院院区道路白改黑及配套工程项目、吉安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采购项目、吉安市中心血站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血袋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财贸大厦旁2层楼办公室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CHKK2E
四、基本情况
(一)吉安市博物馆数字保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71)
1.招标文件只载明合同条款,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2.技术评分项除基础分外,其他均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归档材料中无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吉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110)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21年10月15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21年11月3日)不足20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只载明合同条款,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3.归档材料中无项目验收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吉安市中心人民院区道路白改黑及配套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119)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21年10月27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21年11月15日)不足20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只载明合同条款,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3.评审标准拟派人员实力要求提供项目人员开标前六个月社保证明作为评审依据,涉及企业成立时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归档材料中无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四)吉安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72)
1.招标文件只载明合同条款,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2.归档材料中无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吉安市中心血站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血袋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XZX-2021-ZC64-1)
1.招标文件只载明合同条款,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2.评审标准技术部分“服务方案”、商务部分“售后服务能力”,对方案进行比较打分,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归档材料中无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