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3号)
[2023-01-06]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3号)
一、项目编号:JXZX-2021-ZC110、JXSM2021—C002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采购项目、井冈山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研发产业园(一期第一批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井冈山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四、基本情况
(一)吉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110)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21年10月15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21年11月3日)不足20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只载明合同条款,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3.归档材料中无项目验收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4.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11月29日,合同公告时间2022年1月29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井冈山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研发产业园(一期第一批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XSM2021—C002)
1.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企业资质”以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资质作为加分条件,这些资质的取得都涉及企业规模条件,且与采购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监理方案”评分项以“优秀、合格”
“合理可行、基本可行”等作为评分标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未载明以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于1月13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