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3号)
[2023-01-06]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3号)
一、项目编号:JXJT-ZC-2021-015-2、赣磊程吉市政采〔2021〕2号-2)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高铁新区君华大道以西、中山西路以北地块土方运输服务项目(第二次)、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用电内线部分高压部分(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一)吉安市高铁新区君华大道以西、中山西路以北地块土方运输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XJT-ZC-2021-015-2)
1.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错误,招标文件对中型企业也给予6%的价格优惠,违反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的规定。
2.结果公示主要标的信息不完善,未公告“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等信息。违反财办库〔2020〕50号文件的规定。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合同签订于2021年11月11日,合同公告于2021年12月2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用电内线部分高压部分(第二次)(项目编号:赣磊程吉市政采〔2021〕2号-2)
1.归档资料不完整,采购文件缺页,排序错乱。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项目实施总体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审标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评分施工人员中要求提供施工人员在其单位近6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涉及企业成立时间,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中标结果未公告规格型号,公告数量与招投标文件不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5.归档材料中无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6.归档材料中无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于1月13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