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2号)
[2023-01-06]
一、项目编号:赣同创政采字〔2021〕5号、赣同创政采字〔2021〕12号第三次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服装采购项目、吉安市矿产资源国情调查项目
三、基本情况
(一)吉安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同创政采字〔2021〕5号)
1.招标文件未载明保函等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21年5月8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21年5月27日)不足20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4.技术分“项目实施方案”、商务分“售后服务”对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打分,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人营业执照,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的规定。
(二)吉安市矿产资源国情调查项目(项目编号:赣同创政采字〔2021〕12号第三次)
1.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法人营业执照,限定投标人组织形式;技术加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为项目投入人员连续6个月参保证明作为加分条件,涉及企业成立时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采购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只载明了合同格式,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3.技术加分项以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可靠性等进行评定排名得分,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