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3号)
[2023-01-06]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3号)
一、项目编号:JXZX-2021-ZC71、JXZX-2021-ZC72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博物馆数字保护采购项目、安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市博物馆
四、基本情况
(一)吉安市博物馆数字保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71)
1.招标文件只载明合同条款,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2.技术评分项除基础分外,其他均为主观评分项,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归档材料中无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4.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签订于2021年12月15日,合同公告于2022年1月28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吉安市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1-ZC72)
1.招标文件只载明合同条款,未载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2归档材料中无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签订于2021年11月19日,合同公告于2022年1月28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于1月13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