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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泰财购〔2023〕8号
泰和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吉诺工程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吉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银兴广场7栋701
在全市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考核及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泰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咨询技术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AJN2021-GK04)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技术分项目方案属于未量化细化评审因素。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罚款上缴县级国库,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凭手机收到的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一般性缴款码缴款)缴入,逾期本机关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