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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泰财购〔2023〕7号
泰和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吉诺工程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吉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银兴广场7栋701室
在全市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考核及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泰和县袁玉冰故居陈列展览项目(项目编号:JAJN2021-GK02)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评分办法商务分“投标人企业实力”“提供中国博物馆协会颁发的”展览设计一级资质和施工贰级资质”……“提供原件扫描件,评标现场原件查验”等,以特定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排他性。
2、评分办法技术分“版式深化”无评审依据,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复原深化设计”、“施工方案”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3、采购合同屐约验收、资金支付未按合同要求完成。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罚款。
罚款上缴县级国库,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凭手机收到的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一般性缴款码缴款)缴入,逾期本机关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