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购〔2023〕30号)
[2023-11-06]
一、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3〕9-3号-E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第四次)
三、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第四次)(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3〕9-3号-E)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应视为无效响应,该项目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活动,三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均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为无效响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