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2024-02-29]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如翔政采字WA[2021]07号
如翔政采字WA[2022]01号
如翔政采字WA[2022]06号
如翔政采字WA[2022]11号
二、项目名称
万安县城区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集中投放亭采购项目
万安县基层党建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万安职校老校区提升改造为万中分部项目设备采购A包
万安县宅基地规范管理智慧平台系统、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如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万安县五丰镇云洲村新屋下
四、基本情况
根据吉安市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的部分项目存在违法行为。
(一)万安县城区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集中投放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如翔政采字WA[2021]07号)
1.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技术分安装方案、商务得分售后方案设置“优、良、一般”的加分条件。
(二)万安县基层党建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如翔政采字WA[2022]01号)
1.评标标准商务部分加分条件设置有歧义。
2.未按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为评审依据。
3.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技术分整体技术方案设置“优、良、一般”的加分条件。
(三)万安职校老校区提升改造为万中分部项目设备采购A包(项目编号:如翔政采字WA[2022]06号)
1.评标办法技术要求加分点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中并无具体体现,评审标准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
(四)万安县宅基地规范管理智慧平台系统、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服务采购(项目编号:如翔政采字WA[2022]11号)
1.评标标准技术部分项目人员情况评审依据限制投标人成立年限。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4年2月